王延春、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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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16号案件名称
王延春、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延春;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春,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高俊,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S区301-1幢平原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初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春与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延春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368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标的额9368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305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在房管、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内所有机械设备及土地已经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延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初礼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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