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谦、张振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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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531号案件名称
刘会谦、张振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会谦;张振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谦,男,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张振山,男,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刘会谦与被执行人张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2203号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张振山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会谦借款本金12万元整。二、原告刘会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振山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振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会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振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振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张振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刘会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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