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洋、朱胜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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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53号案件名称
赵洋、朱胜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洋;朱胜伟;董玉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53号申请人:赵洋,女,199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凡、朱强,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胜伟,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董玉芳,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洋与被申请人朱胜伟、董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100号。申请人赵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胜伟、董玉芳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胜伟、董玉芳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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