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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兵、王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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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762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兵、王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兵;王兆军;雷大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兵,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被执行人:王兆军,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被执行人:雷大海,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本院在执行张永兵与王兆军、雷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91执7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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