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亿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97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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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97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亿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亿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9713号之一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施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云,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亿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送齐,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亿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周倩法官助理 钱茜书 记 员 钱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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