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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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576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576号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PY6JMXL,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宋晚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湖兵,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建良,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一鸣代理书记员 林 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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