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58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5887号案件名称
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5887号原告:王**,男,18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工业园区81号。法定代表人:单容梅。原告王**与被告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鹏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保连、李桂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222民初8496号 下一篇 陈晓红、张小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