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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5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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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5887号
  • 案件名称

    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勇;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5887号原告:王**,男,18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工业园区81号。法定代表人:单容梅。原告王**与被告徐州航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鹏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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