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4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49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张桂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林,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张桂艳,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李和平、张桂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与李和平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林、李和平、张桂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恩德、佘安远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259号 下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袁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5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