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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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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49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林;张桂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林,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张桂艳,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李和平、张桂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与李和平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林、李和平、张桂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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