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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四春、赵兴罗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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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719号
  • 案件名称

    赵四春、赵兴罗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四春;赵兴罗;陈高军;屈红霞;湖南罗伏红明酒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赵四春,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兴罗,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高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被执行人:屈红霞,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被执行人:湖南罗伏红明酒业有限公司,住岳阳县长湖乡荆洲村新建组。组织机构代码:MA4LAQ5HX。法定代表人:屈红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四春、赵兴罗、陈高军与被执行人屈红霞、湖南罗伏红明酒业有限公司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其财产情况。2021年7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屈红霞名下有岳阳县(盛园小区)第6栋903室的房产,但因为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前且存在抵押情况,目前都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罗伏红明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屈红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31.8万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映菘书 记 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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