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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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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18号
  • 案件名称

    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18号原告:陈守国,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福金2号楼。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烈,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守国与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守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守国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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