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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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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05号
  • 案件名称

    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郭家村郭家屯。被执行人: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秋。关于申请执行人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货款17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宽城区起发土特产品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50元,由被告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74432.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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