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童顺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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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93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童顺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童顺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顺英,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299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童顺英的银行账户存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34.78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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