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5财保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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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财保159号案件名称
陈海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海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财保159号申请人:陈海顺,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北峰乡各姓固村。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北峰乡各姓固村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308387790F。法定代表人:梁变桥。陈海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电力交易中心电费到期债权2166元予以扣押,河北亿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海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电力交易中心电费到期债权2166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42元,由申请人陈海顺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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