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绍承、王文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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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37号案件名称
丁绍承、王文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绍承;王文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丁绍承,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王文广,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丁绍承申请被执行人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赣0430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凡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丁绍承,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王文广,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丁绍承申请被执行人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赣0430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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