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明、肖红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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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绍明、肖红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绍明;肖红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绍明,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肖红海,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本院在执行陈绍明与肖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川0682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霜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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