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伟、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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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252号案件名称
吴小伟、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小伟;蒋志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伟,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被执行人:蒋志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吴小伟与被执行人蒋志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小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蒋志伟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小伟4327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1元、申请执行费5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蒋志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志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志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蒋志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小伟。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志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秋阳 审判员项翼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耿羽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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