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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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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503号
  • 案件名称

    陈雪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雪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50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莉,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4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陈雪莉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43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的存款、收入51,870.4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负担本案执行费6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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