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双、孙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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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04号案件名称
童双、孙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童双;孙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204号 原告:童双,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孙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童双为与被告孙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孙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孙益陆续向原告童双借款,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的事实。但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双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孙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郏金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解蓉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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