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1与马某某、段某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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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5408号案件名称
段某1与马某某、段某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连发;段莲春;段莲花;段莲强;段郑远;段晔钦;段晔伟;韩军;马翠红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5408号原告:段某1,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3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2,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韩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3,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4,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5,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6,男,201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某7,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段某1与被告马某某、段某2、韩某、段某3、段某4、段某5、段某6、段某7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段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强 康法官助理 胡 凤 麟书 记 员 高沈波沈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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