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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英、李娇妹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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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284号
  • 案件名称

    李凤英、李娇妹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凤英;李娇妹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李娇妹,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李娇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娇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娇妹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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