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1等与沈某2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终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116号案件名称
沈某1等与沈某2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某1;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沈某2;房震;房某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4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高辉,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殊,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1,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敏,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芸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男,201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震,男,200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2,男,200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三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沈某1,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因与上诉人沈某1、被上诉人房某、被上诉人房震、被上诉人沈某2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瑞通劲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殊,上诉人兼三被上诉人房某、房震、沈某2法定代理人沈某1,上诉人沈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芸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当金金额为180万元,不是179.5万元;2.改判支持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24%违约金标准;3.判决诉讼费用均由沈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约定的当金金额为180万元,不是179.5万元,沈某1多偿还的5000元应当是按照双方签署的《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作为违约金进行扣除。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在一审所主张的24%违约金标准完全合理合法。沈某1辩称,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提出的本金缺乏法律依据,违约金计算应该以沈某1收到实际金额为准,违约金应从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要求沈某1还款开始计算,应从2020年1月11日至4月29日,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解除,沈某1不存在违约,应适用一年期LPR进行确定资金使用费用。房某、房震、沈某2辩称,不同意宝瑞通劲松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沈某1的意见。沈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全部判项,依法改判沈某1支付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本金1656000元;2.诉讼费由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沈某1向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支付当金1795000元错误,当金金额应该为1656000元。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计算期间均有错误,且以24%计算缺乏依据,标准过高。沈某1不存在违约。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沈某1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对典当本金和综合管理费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关于违约金,合同中有明确标准,但是超过了法定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确定为24%提起诉讼没有问题。房某、房震、沈某2辩称,同意沈某1的上诉请求,不同意宝瑞通劲松分公司的意见。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沈某1向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支付典当本金180万元;2.判令沈某1向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3日起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所欠典当本金为基础年化24%计算;3.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不动产权证号:京(2018)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房震、沈某2、房某在继承房仕良(已死亡)财产范围内对沈某1未偿还部分承担还款责任;5.判令沈某1、房某、房震、沈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3日,房仕良(甲方、当户、抵押人)、沈某1(甲方配偶)与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乙方、典当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以下简称《典当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评估值为330万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8)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乙方给甲方提供最高额当金额度180万元,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债权期间内,甲方可申领的当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自当金实际发放之日开始计算典当综合费用,月典当综合费率为2.1%,甲方应在领取当金之日缴纳当期典当综合费用;本合同发生的每笔典当业务均应分别出具当票或续当凭证,合同约定的典当综合费用及支付方式与当票或续当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为准;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金余额、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它必要费用;债权期间内发生多笔典当业务时,甲方应当在每笔典当业务的当期或宽限期内续当,甲方多笔交叉还款应当在还款时注明,否则乙方有权决定每笔还款的性质,甲方申请续当应经乙方同意并结清典当综合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续当凭证作为乙方同意续当的唯一凭证;乙方不同意续当或者宽限期内甲方不续当的,甲方应当办理赎当;在宽限期内,甲方除应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支付罚息;甲方每笔典当业务中的任何一笔业务在宽限期届满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或当期届满乙方不同意甲方续当而甲方不赎当的,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绝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变现处置;当物处置所得的款项,依照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用等)及其他必要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当金的清偿顺序依次偿还债务;甲方身故时,甲方的继承人应当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等义务;甲方在宽限期内赎当的,应当以所欠当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罚息;绝当后,甲方应当自当期届满之日起以所欠当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甲方配偶知晓并确认本合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本合同以及本条款的法律后果均清楚明了,同意以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拥有的本合同当物的全部份额作为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担保物,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9年6月5日,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向房仕良账户汇入1786140元,备注为典当款。2019年6月5日,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开具当票,载明:当户房仕良;典当金额180万元;当物为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估价330万元;综合费用13860元,月费率2.1%,月利率0%;实付金额1786140元;典当期限由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此后,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7月17日、8月20日、9月18日、10月21日、11月4日开具续当凭证,直至将续当期限延至2019年11月12日,庭审中宝瑞通劲松分公司陈述沈某1不存在拖欠综合典当费和续当综合费用。2019年6月10日,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取得他项权证(京2019怀不动产证明第0001212号),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房仕良,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18)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坐落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180万元。房仕良与沈某1于200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房仕良于2020年2月26日去世,房震、沈某2、房某为二人之子。一审庭审中,沈某1向法庭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其已经偿还本金654000元,对此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质证意见为,除2019年6月11日48000元不予认可以外,其余金额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认为是偿还的本案和其他典当义务的综合服务费,沈某1也并未提交反驳性证据。另外,针对沈某1多支付的5000元,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认可优先冲抵本案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与房仕良、沈某1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综合费提前扣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据此,典当公司开展典当借款业务时,预扣综合服务费的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沈某1举证2019年6月11日48000元款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收款人贾某慧即使是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当时员工,并不必然存在沈某1给付其他款项的可能性,故对于沈某1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截至2019年10月31日,沈某1给付的包括本案在内的三笔典当业务中的典当服务费,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认可没有拖欠,故此时不存在沈某1在本案中应当给付尚欠的综合典当服务费和违约金,故该5000元应当冲抵典当本金。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当物绝当后,乙方(典当行)有权要求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变现处置。甲方应支付违约金。典当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和绝当后的罚息及违约金,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主张调整为年利率24%。一审法院注意到,典当合同中约定未及时赎当和绝当的罚息和违约金在法律属性上就是逾期利息,虽然有约定,但是应当符合金融监管要求。2020年5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因此结合典当监管要求,一审法院对于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酌定调整,即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按照以所欠1795000元典当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所欠1795000元典当本金为基数,按照2019年11月1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房震、沈某2、房某作为房仕良、沈某1之子,应在继承房仕良财产范围内对未受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双方签有《典当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也已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故沈某1未能在续当期满足额归还当金,宝瑞通典当行有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一、沈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当金1795000元;二、沈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违约金(以当金179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止,以所欠1795000元典当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1795000元典当本金为基数,按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三、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沈某1应给付的款额在180万范围内,对房仕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2018)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房震、沈某2、房某在继承房仕良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经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对当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受偿部分,向宝瑞通劲松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五、驳回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主动提出撤回沈某1多偿还的5000元应当作为违约金而非当金进行扣除的上诉主张和请求,本院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与房仕良、沈某1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沈某1欠付当金数额,首先,《典当合同》第七条约定:“月典当综合费率为2.1%;甲方应在领取当金之日缴纳当期典当综合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典当公司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且典当公司预扣综合服务费并不属于《典当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行为,宝瑞通劲松分公司发放当金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预扣综合服务费并无不妥;其次,宝瑞通劲松分公司认可沈某1在本笔典当业务中并未拖欠综合典当费和续当综合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沈某1在典当业务期内多支付的5000元应当优先冲抵本笔典当本金,于法有据;最后,沈某1主张其已经偿还11万余元本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沈某1欠付的当金数额为179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违约金,《典当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了绝当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期间以及计算标准,合同各方理应遵循。沈某1关于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计算期间有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超过了法律允许的上限,宝瑞通劲松分公司主张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沈某1主张应适用一年期LPR进行确定资金使用费用,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适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第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将违约金计算标准分段确定,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沈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宝瑞通劲松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二、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当金1795000元以及违约金(以当金179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沈某1应给付的款额在180万范围内,对房仕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3号楼4层4单元4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2018)怀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房震、沈某2、房某在继承房仕良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经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对当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受偿部分,向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沈某1负担20950元(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已预交,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沈某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广辉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林文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招敢、陈中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2084号之一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周治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