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亚军、王革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2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亚军、王革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亚军;王革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革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亚军与王革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革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亚军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4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795000元(700000元本金,95000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王革刃于2022年3月1日前清偿完毕;三、如王革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亚军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114执10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