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秉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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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50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秉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秉军;王粉琴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秉军,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粉琴,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秉军、王粉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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