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荣会、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特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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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特37号案件名称
祝荣会、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祝荣会;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忠波;岳忠国;岳忠堂;祁秀风;苏茂田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特37号申请人:祝荣会,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峭,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忠波,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县。被申请人:岳忠国,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岳忠堂,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祁秀风,女,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岳忠波、岳忠国、岳忠堂、祁秀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申请人:岳忠民,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24-1号6单元718室。被申请人:苏茂田,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人祝荣会与被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忠波、岳忠国、岳忠堂、祁秀风、岳忠民、苏茂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祝荣会申请:撤销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21)第4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开庭前,仲裁庭未向祝荣会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在邮寄的回证中没有祝荣会签字,应认定为送达未成功。仲裁庭未告知祝荣会权利和义务,构成程序违法。二、仲裁开庭前仲裁庭未向祝荣会送达开庭通知,在仲裁卷中显示邮寄的回执借款人岳忠民代收签字,而送达的地址为祝荣会的住址,岳忠民并不在此居住,岳忠民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岳忠民的代收行为不能代表祝荣会,祝荣会对仲裁的邮寄送达不知情,故本次送达应视为无效,仲裁的送达程序违法。三、涉案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祝荣会邮寄回证中显示是他人代收,祝荣会单身,仲裁庭送达期间在北京居住,并不在丹东,祝荣会也不认识签收人,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仲裁庭在未能确认邮寄送达裁决书的情况下,未采用其他方式向祝荣会送达裁决书。故涉案仲裁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不应对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仲裁程序违法,案涉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祝荣会的主张不符合事实,仲裁庭的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在仲裁程序中,只要在第一次向仲裁当事人送达成功,后续送达时即使没有接收也视为送达成功。祝荣会邮寄送达地址均是向岳忠民确认过的,且有电话录音为证。另外,岳忠民虽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代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不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岳忠波、岳忠国、岳忠堂、祁秀风共同辩称:同意祝荣会的意见。被申请人苏茂田辩称:同意祝荣会的意见。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丹东仲裁委员会就仲裁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岳忠民、岳忠波、岳忠国、苏茂田、祝荣会、岳明福、祁秀风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丹仲裁字(2021)第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岳忠民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96080.04元;二、被申请人岳忠民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414.71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296080.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罚息,及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复息;三、被申请人岳忠国、苏茂田、岳明福、祁秀风、祝荣会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对本裁决所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2256元,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若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中,仲裁庭于2021年1月13日向祝荣会邮寄送达答辩通知书、格式文件、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邮寄送达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八道街48号3单元610室系祝荣会户籍地址,收件人电话为130××××2330。该邮件由祝荣会本人签收。2021年4月13日,仲裁庭按照前述地址、电话向祝荣会邮寄送达开庭通知,邮件未妥投及退件原因处载明“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时间不取”,收件人处载明“岳忠民表弟,210603197709043019”。2021年4月23日,仲裁庭按照前述地址、电话向祝荣会邮寄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邮件未妥投及退回原因处载明“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时间不取”。2021年5月10日,仲裁庭按照前述地址、电话向祝荣会邮寄送达丹仲裁字(2021)第4号裁决书,收件人处载明“张良清,21060219680629352X”。本院审查期间,祝荣会认可仲裁庭送达相关文书的收件人电话130××××2330是其本人的电话号码,但主张其未收到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且不认识裁决书的签收人“张良清”。另查:祁秀风系岳明福妻子,岳忠堂、岳忠波、岳忠国、岳忠民均系祁秀风与岳明福儿子。岳明福于2021年6月6日死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调取涉案仲裁卷宗。根据仲裁卷宗显示,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向祝荣会邮寄送达仲裁文书所使用的收件地址系祝荣会的户籍地址,收件人电话系祝荣会本人电话号码。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首次按照该地址、电话向祝荣会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时,祝荣会本人签收,应视为该地址、电话均系祝荣会有效的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在此之后,仲裁庭按照该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向祝荣会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相应的快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时间不取”,应视为仲裁庭已经履行了向祝荣会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的程序,祝荣会未实际收到相关仲裁文书系其本人向邮政专递的投递员要求自取后未实际领取。祝荣会主张其当时不在丹东居住,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送达地址变更后及时通知了仲裁庭。此情形不能视为仲裁庭未依法向祝荣会送达相应仲裁文书。另外,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祝荣会邮寄送达涉案裁决书,因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均系祝荣会有效的送达地址及电话,祝荣会虽主张其不认识收件人“张良清”,但在送达地址及电话均正确的情况下,即使并非祝荣会本人签收,也可由仲裁庭重新向祝荣会送达裁决书,但并不足以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祝荣会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祝荣会主张仲裁庭向祁秀风、岳明福送达程序违法一节,因仲裁庭对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并不影响祝荣会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祝荣会在本案中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荣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祝荣会负担。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孙雪松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王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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