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东与胡明德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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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61号案件名称
胡建东与胡明德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建东;胡明德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61号申请人:胡建东,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胡明德,男,193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诉讼代理人:胡劲东(被申请人之子),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胡建东申请宣告胡明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建东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因大面积脑梗死,目前在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该院诊断被申请人神志昏睡、言语不能、答非所问、定时定向不能配合。为了处理胡明德的生活及经济事务,故申请宣告胡明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指定胡建东为胡明德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胡劲东称,同意申请人胡建东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明德,男,193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胡明德与贺梅英系夫妻,生育胡建东、胡劲东、胡勤东三子。贺梅英于2009年10月22日死亡。2021年7月18日开始,被申请人至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被申请人大面积脑梗死,神志昏睡,言语不能,答非所问,定时、定向不能配合。申请人胡建东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胡建东根据被申请人胡明德的诊断报告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胡建东系胡明德之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胡明德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明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建东为胡明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祝 杨 盈书记员 陈沐阳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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