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刚、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3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3310号案件名称
周永刚、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永刚;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3310号周永刚、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周永刚与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劳人仲案字(2021)249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损失费13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惠星与郑巍、郑泽宇占有排除妨碍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0号 下一篇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邓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