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国梅、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等付小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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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328号之一案件名称
管国梅、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等付小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管国梅;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付小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国梅,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鑫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8-3-1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小莉,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管国梅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付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5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478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8月2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银行账户2个,银行存款0元。被执行人付小莉拥有的银行账户26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6月7日、8月2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6月7日、8月2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5、2021年6月24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8月2日走访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小区19-4-601室所在地天津北路社区,社区包户干部反应该地址没有被执行人付小莉居住信息。9月26日走访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二巷4号12号楼3单元302室所在地安居社区,社区包户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付小莉已不在此地居住。走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8-3-1101室所在地汇月社区,社区包户干部反应,查询地址没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采云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地。 7、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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