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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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1991号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兵;王龙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执行人:王龙,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兵、王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44629.3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龙、王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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