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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松、唐仕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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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214号
  • 案件名称

    李文松、唐仕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文松;唐仕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松,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唐仕雄,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松与被执行人唐仕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5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松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116000元,立案执行费1640元。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仕雄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4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唐仕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唐仕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邮寄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文松,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标的116000元与立案执行费164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方确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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