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亮、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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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443号案件名称
姚亮、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亮;冯建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姚亮,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代理人:江义知,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冯建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关于姚亮与冯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建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冯建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姚亮487258元及前段利息72742元和后段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872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5071.79元,申请执行费8050.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冯建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建明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649.9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1599.9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0日,本院经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及岳阳市君山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冯建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其反馈,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根据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冯建明名下无工商个体、企业登记。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冯建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姚亮的委托代理人江义知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1599.95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63471.34及后段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冯建明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亮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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