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荣虎、王小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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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35号案件名称
冯荣虎、王小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冯荣虎;王小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冯荣虎,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冯荣虎与王小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王小峰向申请执行人冯荣虎支付5万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小峰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小峰所欠申请执行人冯荣虎欠款5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起与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3000元,该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王小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43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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