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承宇、贺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0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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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089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承宇、贺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承宇;贺熙;周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承宇,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贺熙,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周喆,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承宇与被执行人贺熙、周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承宇依据(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喆提出执行异议,现本案经过执行异议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302执异19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3)项、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承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靓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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