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润、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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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75号案件名称
唐润、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润;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刘涛;宝鸡市宏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曾伟光;唐仁波;李建华;刘修礼;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75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朝阳花城小区35号楼1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7114。负责人:曹小林,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喆,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高家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77848428F。法定代表人:曾伟光,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20号院l栋3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216250X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市宏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305430634D。法定代表人:刘涛,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唐润,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2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曾伟光,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唐仁波,男,汉族,生于1937年3月10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刘涛,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日,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刘修礼,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李建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2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与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宏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润、曾伟光、唐仁波、刘涛、刘修礼、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宏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润、曾伟光、唐仁波、刘涛、刘修礼、李建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3351440.4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唐氏环保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宏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润、曾伟光、唐仁波、刘涛、刘修礼、李建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3351440.4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王 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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