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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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937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杨杰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5号。被执行人杨杰,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杰追缴违法所得退赔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贾新星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王鼎、李婵夫妇人民币十五万七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姜红伟人民币四万元。现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追缴杨杰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贾新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杰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杨杰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杰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杰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杨杰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杰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为零;被执行人杨杰名下位于顺义区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产已于2018年出售。被执行人杨杰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杨杰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缴存状态为封存。传统查控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杰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杰尚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性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杰应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应由其继续缴纳。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吕书义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晓丽书 记 员 杨小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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