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耀军、王周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耀军、王周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耀军;王周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耀军,男,1973年06月1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周民,男,1968年02月12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耀军与王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王周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权广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