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与莫白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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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500号案件名称
刘震与莫白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00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春,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豪,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修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877号宇业大厦15楼A、I、J、K座及1楼西南方向。负责人:方昕。原告刘某诉被告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秦海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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