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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曙光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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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45号
  • 案件名称

    蔺曙光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蔺曙光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45号罪犯蔺曙光,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了(2013)抚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曙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蔺曙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蔺曙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蔺曙光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蔺曙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曙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35年8月23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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