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燕、张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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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白春燕、张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白春燕;张晓峰;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北侧。 法定代表人白会永,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永萍,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春燕,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 被执行人张晓峰,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春燕、张晓峰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27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晓峰按照协议已履行,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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