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丹东货运搬运有限公司无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2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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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09号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丹东货运搬运有限公司无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丹东货运搬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2执709号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丹东货运搬运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与丹东货运搬运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7070.9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8276.96元,其中,本金87070.96元,执行费1206元。至此,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602执709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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