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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妹;胡开康;胡大其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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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452号
  • 案件名称

    张玉妹;胡开康;胡大其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玉妹;胡开康;胡大其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妹,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阳大道6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412132023。被执行人:胡开康,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双龙溪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504151437。被执行人:胡大其,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双龙溪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612231413。申请执行人张玉妹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12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妹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开康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扣划其银行存款6,733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张玉妹;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在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缴存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开康、胡大其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5,000元,执行到位6,733元,还有38,2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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