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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劲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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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79号
  • 案件名称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劲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劲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法定代表人: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劲,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关于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4273.92元、垃圾处置费81元、违约金854.78元、水费68.4元,合计5278.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应当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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