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刘琼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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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92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刘琼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刘琼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9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新城二路碧桂园花园里10栋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朱新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琼芳,女,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与被告刘琼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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