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华、付祖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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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4413号案件名称
罗建华、付祖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建华;付祖德;刘桃元;付艳芳;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4413号原告:罗建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鹏,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付祖德,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刘桃元,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付艳芳,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祖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建华与被告李付祖德、刘桃元、付艳芳、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伟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实习陶纯书 记 员 周 颖 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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