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向伟、张会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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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757号案件名称
崔向伟、张会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崔向伟;张会莉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崔向伟,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张会莉,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崔向伟与被执行人张会莉赡养费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会莉银行存款850.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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