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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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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042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042号被执行人:王艳军,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艳军罚金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郭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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