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铁军、李锦春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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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铁军、李锦春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杨铁军;李锦春;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杨振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铁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锦春,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馨海园甲5-49号。法定代表人:杨振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振贤,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与被执行人李锦春、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杨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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