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晚喜、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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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435号案件名称
龙晚喜、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龙晚喜;刘祥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435号原告:龙晚喜,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香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卿,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祥英,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龙晚喜与被告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晚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晚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龙晚喜撤回对刘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龙晚喜承担。审 判 员 谭琴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颜易焜书 记 员 谭谢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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