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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晚喜、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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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435号
  • 案件名称

    龙晚喜、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龙晚喜;刘祥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435号原告:龙晚喜,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香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卿,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祥英,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龙晚喜与被告刘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晚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晚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龙晚喜撤回对刘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龙晚喜承担。审 判 员 谭琴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颜易焜书 记 员 谭谢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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