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好、张小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0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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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037号之三案件名称
程好、张小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程好;张小华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0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好,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小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程好与张小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对于(2021)苏03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3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杉林审 判 员 史玉玉审 判 员 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贾凯凯书 记 员 马世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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