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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献林、陈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002执2533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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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002执2533号之十四
  • 案件名称

    罗献林、陈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献林;陈胜;邝德喜;邝慧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02执2533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罗献林,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唐升家,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欢,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胜,1973年10月25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邝德喜,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邝慧丹,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献林与被执行人陈胜、邝德喜、邝慧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0)湘民申1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湘10民终3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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