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学山、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2民初65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2民初6540号
  • 案件名称

    彭学山、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郯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学山;许传涛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2民初6540号原告:彭学山,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传涛,男,成年人,汉族,郯城县,居民。原告彭学山与被告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因被告许传涛关押于郯城县看守所无法开庭,原告彭学山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学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