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山、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2民初6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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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2民初6540号案件名称
彭学山、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郯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学山;许传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2民初6540号原告:彭学山,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传涛,男,成年人,汉族,郯城县,居民。原告彭学山与被告许传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因被告许传涛关押于郯城县看守所无法开庭,原告彭学山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学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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